{{ $t('FEZ001') }}王思蘋
{{ $t('FEZ002') }}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終字第11018183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志工申請獎勵流程、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新版)
主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運用單位轉知並鼓勵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申請,並審查後於本(110)年7月5日(星期一)前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辦初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5月6日屏府社政字第11017443800號函規定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各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審查資格,將符合上開規定志工之以下資料於旨揭日期備文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初審,逾期恕不受理:
(一)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工蓋章或簽名擇一)。
(二)服務績效證明書(需核單位用印)。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含內頁影本。
(四)申請獎勵名冊(請傳送名冊電子檔至電子郵件:a251781@oa.pthg.gov.tw;檔名請標註「校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四、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10)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說明三之獎項申請相關表件及申請流程檔案,請逕至「屏東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頁」(https://www.pthg.gov.tw/ptvols/Default.aspx)-最新消息-政府公告查詢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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