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王思蘋
{{ $t('FEZ002') }}總務處|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平權精神,請貴校避免使用「愛心鈴」1詞,已使用該名稱者,請研議逐步修正為「服務鈴」,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6月15日屏府社障字第1102288430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8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711號函暨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3屆第5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辦理。
二、考量「愛心鈴」一詞的使用,易有以慈善觀點看待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之疑慮,為提高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請貴校避免使用「愛心鈴」或逐步進行修正。
{{ $t('FEZ003') }}2021-06-25
{{ $t('FEZ014') }}2021-07-25|
{{ $t('FEZ004')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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