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幼兒園|
屏東縣110學年度北葉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所需之費用。
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
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一)材料費:供幼兒學習所需之材料、課程教材、輔助教材及文具
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但不
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辦理延長
照顧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臨時照顧服務費: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人員鐘點費及
行政費等。
(八)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九)家長會費:教保服務機構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十)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
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伍、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為收費基準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
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
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陸、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
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
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
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柒、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
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
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捌、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玖、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
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
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
用之。
拾、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得依本縣國
民小學午餐規定退費。
拾壹、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
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乙份。
拾貳、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占幼兒園當月教保
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占幼兒園全
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拾參、公立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相關
規定辦理。
拾肆、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所收學費收入應依規定繳入本縣公庫,代辦費項目
倘有結餘,得滾存並依其項目用途使用;如單項結餘每生超過新臺幣十元
以上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
拾伍、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立即退費。
附表:屏東縣北葉國小附設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 |
收費期間 |
|
學費 |
五足歲 |
免學費 |
一學期 |
未滿五歲 |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2,500元。 |
||
雜費 費 |
五足歲 |
0元 |
一學期 |
未滿五歲 |
|||
代辦費 |
材料費 |
1,350元 |
一學期 |
活動費 |
450元 |
一學期 |
|
午餐費 |
4,000元 |
一學期 |
|
點心費 |
2,700元 |
一學期 |
|
保險費 |
0元(原住民地區免保險費) |
一學期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
依據「屏東縣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實施作業計畫」辦理 |
一個月 |
|
備註 |
費由教育部補助。 三、 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未設立家長會免收取。 四、 二至四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二至四足歲幼兒免繳學費 (採入學即扣繳方式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得免收 學費、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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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1-11
{{ $t('FEZ004')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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