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王思蘋
{{ $t('FEZ002') }}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國字第11103804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班班有冷氣」之冷氣電費及維護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08625號函辦理。
二、自111年度起,學校全面裝設冷氣後,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於本府所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已納入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設算,並由行政院於110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補字第1100102602號函(諒達)核定在案。
三、前揭學校111年冷氣電費及維護費,本府已編列每班1萬2,000元整於學校分基金,另學校水電費編列基準已由每班1萬5,000元整調高為每班1萬7,000元整,請各校撙節支出,本府除特殊情形外,不另外補助。
(一)冷氣電費計算方式:
1、以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各校班級數(含普通班及集中式特教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中途(慈暉)班等集中式班級),每間班級教室裝設2臺冷氣,每年4個月,每月以22天,每天8小時計算。
2、每臺冷氣每小時耗電量以2.5度計;每度電以新臺幣(以下同)2.82元計算。
(二)維護費計算方式:每臺冷氣以2,500元,並以三年為一週期設算;冷氣維護內容包含濾網清洗、散熱片清潔、外部及零件清潔、電源及管線檢查、冷媒檢查(查漏及重填冷媒)、高壓清洗等項目。
四、自111年度起,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於本縣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請學校重新檢視所訂相關收費規範,凡有於校內所訂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收取冷氣電費及維護費規定者,應予刪除,並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訂,本案已納入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
五、除說明三所設算經費外,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教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將納入各該計畫額外補助。
六、基於能源永續,請學校積極推動設置太陽能板,以提供屋頂降熱、降溫之功能,並達節約能源之效;請學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兼顧舒適及節能,並建立校園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為鼓勵學校推行節能教育,補助學校之冷氣電費,年度中如有結餘學校得用於校內設施設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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