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國字第11103261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轉知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教育部補助校園設施設備施工前樹木改善參考流程」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1年1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9783號函辦理。
二、貴校於辦理學校相關工程計畫時,應將改善校園設施設備周邊既有樹木納入規劃,國教署亦將作為學校取得相關計畫補助申請資格之參據。
三、另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各校應落實推展環境教育並將旨揭參考流程及樹木保育相關知能納入環境教育訓練課程,以加強學校師生對於樹木保育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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