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國字第11122227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空氣汅染防制法
主旨:為維護本縣空氣品質,請貴校於裸露區域應避免使用吹葉機,以免造成塵土飛揚污染空氣,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5月31日屏環空字第11132447200號函辦理。
二、近來民眾對於使用吹葉機清掃落葉時,於使用過程中引起揚塵污染空氣問題非常重視,針對其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經查獲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校將上述污染行為納入相關工程發包合約中規範,以有效管制使用吹葉機污染空氣行為,維護民眾生活品質。
三、檢附空氣汅染防制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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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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