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王思蘋
{{ $t('FEZ002') }}總務處|
主旨:為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當日下半旗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2月19日屏府民行字第11006314100號函轉內政部110年2月18日台內民字第1100221458號函辦理。
二、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第9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t('FEZ003') }}2021-02-23
{{ $t('FEZ014')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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