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國字第11103991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3899123_11103991200_1_3899123_11103991200_2.zip)
主旨:有關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度充實設施設備」補助經費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05516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申請及配合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為建構友善校園環境及維護師生在校安全,學校應以磁磚剝落、地面鋪設、排水系統改善等涉安全性之工程項目為優先申請事項,另本計畫排除教育部國教署已訂定辦法或要點之計畫,前揭辦法及要點可至教育部國教署網站(http://www.k12ea.gov.tw)/「法令規章」查閱。
(二)計畫書教育部國教署受理時間為本(111)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本府受理時間為本(111)年2月1日至10月20日,以函文日期為憑,每年每校以申請1案為原則,請勿重複送件。
(三)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項目(設備使用年限2年以上且單價新臺幣1萬元以上),且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圖書、遊戲場及圖書館(室)修繕等項目訂有補助上限,倘
獲教育部國教署同意補助者,不足部分由本府或學校自籌經費辦理,務請妥為評估自有財源。
(四)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經費請撥、調整、核結等事宜併請配合「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獲教育部國教署核定補助之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經費或恣意變更辦理項目者,2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另所送計畫倘已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知本府轉知教育部國教署撤銷申請,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益。
三、申請本計畫經費應提送「111年度充實設施設備計畫書(含相關附件)」、「111年度充實設施設備檢核表」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前述表件填寫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應由本府相關單位核章。
(二)「111年度充實設施設備申請計畫書」第3點執行期程,請申請學校詳以評估實際執行天數;第4點經費預算,經本府初審以具體明確意見與詳閱備註事項及勾選配合辦理;第5點附件A自評表,請留意表件填報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依據所擬計畫內容勾選設備或工程類別,並填復相關資訊。
(三)承上,申請設備類經費補助除符合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則外,應檢視現有設備並列明使用年限(見計畫書「五、附件/(四)附件D」);計畫內容包含教學設備者,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並於簽到表上標註),若為一般設備則檢據校內會議紀錄,俾供審查;另教育部國教署不予補助未達汰換年限之設備,併敘。
(四)因往年多有表件闕漏及內容填報疏漏等情事,致使公文往返耗費行政資源,務請學校確實審查送府表件,本府將落實初審作業且依表檢核後函報教育部國教署,並請轉知相關單位,避免前開情形一再發生。
四、檢附111年度充實設施設備計畫書(含自評表)、檢核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請撥單、調整對照表、收支結算表格式各1份,並公告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教育處專區/檔案法規文件搜尋/國民教育科/111年度充實設施設備計畫書相關表件檔案,請學校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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